开始继承通知的发出、时间及方式如何
我国《继承法》第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由此我们可知,继承开始发出通知的人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当无继承人知道或者继承人知道但无法通知时,此项义务由被继承人生前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继承因被继承人的死亡而开始,为了保证继承接人的继承权得以及时实现,让其能及早地作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的表示,执行被继承人的遗嘱,及时地处理遗产,避免继承纠纷,故此我国继承法作了第23条之规定。
在此,我们需明确一点,继承开始的通知,是一项法定的义务,即如果继承人不履行此项义务或者不及时履行此项义务以达到侵占遗产的目的时,一旦事情暴露,将受到法律上的“处罚",即法院将据此判决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果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时履行了发出通知的义务,但因客观原因,如在外地、出国等导致某一继承人无法收到通知,在这一情况下,将如何处理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时,出现上述情况,要保留该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而关于发出继承开始通知的时间与形式,我国继承法并无明确规定,“及时通知"的意思应理解为根据具体情况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而发出通知的形式可以以电话、口传等口头方式,也可以以电报、书信、登报等书面方式,只要能尽快将通知传达到继承人处,任何方式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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