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的时间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 "由此,我们知道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从被继承人死亡的那一刻开始的。但是,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1 )自然死亡情况下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如何确定?(2)如果是宣告死亡,那死亡时间如何确定?
在日常生活中,一个人死亡的原因包括生病、意外事故、被杀害、被执行死刑等,这些我们统称为自然死亡,即死亡是公民生命的绝对消灭,是可确定的。而我们通常确定一个人死亡的依据为:(1)继承人或其他人目睹被继承人呼吸停止,心脏最后停止跳动的时间(即通常意义上认为的死亡时间);(2)当继承人对第一项的死亡时间存在异议时,以医院的死亡证书中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3)若前二项无法确定则以户籍管理登记册中所记载的公民死亡时间为准。
除了公民自然死亡外,还有一种情况,法律上叫宣告死亡,即当事人是否死亡并无法完全确定,只是因为被宣告死亡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间,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并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宣告失踪人死亡。它和自然死亡一样,都能够引起继承的开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67条、第168条之规定,宣告死亡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1.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这里的期间分为普通期间和特别期间。其中普通期间为下落不明满4年。特别期间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失踪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不受时间限制。
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即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物权关系等法律关系的人)。前一顺序利害关系人未申请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死亡的,该申请将被裁定驳回。但是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即任一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3.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宣告死亡的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受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告公民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后,须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限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以确认,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而被宣告死亡的人,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即为该公民死亡的日期。
所以综上所述,当公民是宣告死亡的,其死亡时间为法院判决宣告死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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