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依法继承公婆或者岳父、岳母遗产的,其子女能代位继承吗
代位继承与第一顺序继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的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 。反之,子女的代位继承权也不影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权利。
(案例)
肖某的父亲病故后,其母亲陈某一直没有再婚,主要是考虑到婆婆年老多病无人照顾,且肖某尚未成年,所以带着肖某和婆婆共同生活。肖某还有一个叔叔在外地工作,很少回来看他们。后来,陈某在婆婆的劝说下再婚,但仍旧照顾婆婆的生活直至其去世。婆婆死后,留下一笔遗产。肖某以享有代位继承权而提出与母亲、叔叔一起继承奶奶的遗产。叔叔表示,同意陈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起继承遗产,但肖某不能同时参与继承,理由是嫂子一家不能继承双份。
本案中,陈某对婆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有权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婆婆的遗产,叔叔也表示认可,不存在争议。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如果没有遗嘱,由被继承人已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参加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这就是继承法上的代位继承。由于肖某的父亲先于奶奶死亡,肖某作为孙子,可以代位继承其父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所以,肖某关于代位继承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本案中陈某虽然已经再婚,却是正当的、受法律保护的,不会因此而影响儿子肖某代位继承属于应当由父亲继承的份额。所以,叔叔关于嫂子一家不能继承双份的认识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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