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各流转方式间的效力层级是怎样的
在涉及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及法定继承三种遗产流转方式时,哪种方式优先适用?若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涉及上述三种方式中的二种或三种时,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最高的,其次为遗嘱,然后才为法定继承。究其原因,继承法为私法,在私法领域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是体现被继承人自治意思的行为,在继承案件中,这两种行为的效力是高于法定继承的。法定继承只是在缺少这两种方式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一种遗产分配规则,以避免遗产无法分割、激化矛盾的情况出现《继承法意见》规定,当被继承人尚有未清偿的债务时,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的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才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这一规定,也从侧面体现了《继承法》立法精神中是充分曹重财产所有权人一一一一被继承人自由意志的。
那么在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二者之间,谁的效力更高?在这种情况下,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要高于遗嘱的效力。因为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法律行为,不仅涉及赠与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死亡后转移财产权利的义务,还涉及扶养人扶养赠与人的义务及接受所赠与的财产的权利。扶养人履行了自己扶养赠与人的义务,即有权利得到赠与人承诺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也有义务协助转移财产权利,此时,赠与人的自由处分行为是受到限制的,这也体现了民事法律领域中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遗嘱只是单方面的体现了遗嘱人的意思,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说,他们是无须付出代价即可获得遗产,从公平角度来说,遗嘱的效力应低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若二者发生冲突,应当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准。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