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是从何时开始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那么,什么是死亡?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死亡又可以分为生理死亡及宣告死亡两种生理死亡涉及专业的医学问题,需要由专门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来进行认定,在继承纠纷中,当事人可以咨询专业的医疗机构,由该机构出具死亡证明,由此来确定是否死亡。公民的生理死亡是一种事实状态,与该状态相对应,还存在一种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制度,即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届满一定的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公民的生死状态是一件严肃的事情,一般来讲,应该按照该人是否生存的事实来决定,不应作出一种人为的推断。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为了稳定某种法律关系,从而保护该公民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不依据一定的事实,来推定某人已经死亡。从一定意义上说,宣告死亡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当然,既然是一种人出现,即应撤销死亡宣告,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该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随之恢复。若该公民的财产已因被宣告死亡而被处分,则该公民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上文已述,生理死亡以医学或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证明上载明的死亡日期即为继承开始的日期。那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宣告死亡案件,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处理,若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则判决宣告该人死亡。宣告死亡案件适用的是特别程序,所谓特别,即区别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宣告死亡案件,一审终局,故在宣告死亡的情况下,死亡时间即是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作出死亡宣告判决的时间,继承即从判决作出之日开始。
么,在宣告死亡的情况下,继承从何时开始?
在这里还涉及一个问题,即宣告死亡的日期与生理死亡日期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在二者不一致时,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法律法规链接〕
《民法通则》第15条、第23、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25、29条、第36、40条;《民事诉讼法》第167条、第185条、第186条;《继承法》第2条;《继承法意见》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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