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香港遗产继承的程序及有哪些应注意的问题
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联系的日益密切,涉及两地遗产的继承事项也不断增多。由于香港与内地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关于遗产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有很大差异。因此,了解办理香港遗产继承的程序和相关法律对于涉及香港遗产继承是必要的。根据《关于办理香港遗产继承的程序和应注意问题的介绍》,办理香港遗产继承需要注意以下内容:
(1)办理香港遗产继承的程序。按照香港的法律规定,由香港高等法院遗产管理处负责处理香港遗产继承的事项。具体步骤如下:
(2)无遗囑情况下的合法继承人和承办遗产继承的优先次序。按照香港的法律规定,在继承遗产时,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死者的遗产按以下几种方式继承:①死者只有配偶,没有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侄儿侄女、甥儿甥女的,其遗产全部由配偶继承。 ②死者有配偶子女尚在,无论其父母、兄弟姐妹是否在世,首先从其遗产中分出5万元连同年息以5%计算,从死者去世之日至财产分割之日,由配偶继承;其余部分配偶分配一半,子女平均分配另一半。死者只有配偶,没有子女,配偶首先继承20万元连同利息以5%计算,从死者去世之日至财产分割之日;其余部分配偶分配一半,死者父母平均分配另一半;死者父母均已死亡的,由死者的兄弟姐妹或他们的子女平均继承。③死者只有子女而无配偶的,由其子女平均。死者只有父母没有子女的,由其父母平均继承。④死者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的,首先由其兄弟姐妹或他们的子女继承;如无兄弟姐妹侄甥,由其祖父母继承;如无祖父母,由其父母的兄弟姐妹继承。如上述所述人都已去世,死者的遗产由政府没收;如有任何依靠死者抚养的人,政府可视情况拨出部分遗产给此人在承办遗产继承的优先次序上,根据香港法律规定,无遗嘱死亡或有遗嘱死亡耽误指定遗嘱执行人时,有权向香港高等法院申办死者遗产继承人士的优先次序依次如下:死者的配偶或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所纳的妾;死者的合法子女(包括死者在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纳妾所生的子女)或先于死者死亡子女的子女;死者的父亲或母亲;死者的兄弟姐妹或先于死者死亡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3)在香港办理遗产继承应注意的问题。一是出具公证书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继承涉香港的遗产需要公证,如继承人涉及两个以上公证处的,应由一个公证处为主办理,避免不同公证处出具内容相冲突的公证书,引发新的纠纷。同时,公证处应加强与遗产承办人的联系,根据香港规定和承办人的要求,出具公证书。
二是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在香港办理继承的需要。由于香港与内地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在办理香港遗产继承时,有时会出现突破公证书格式和内容的现象。对此,公证处应加强请示,在不违背原则的情况下,应尽量满足遗产承办人的要求。
三是要及时全面地统计申报死者的财产。在香港办理遗产继承有时限要求,向遗产税署申报遗产税,需在1年内完成,否则会视情况被处以1 倍的罚款或征收逾期的利息。因此,应及时全面的统计申报死者的财产。
办理香港遗产继承的程序及有哪些应注意的问题
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联系的日益密切,涉及两地遗产的继承事项也不断增多。由于香港与内地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关于遗产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有很大差异。因此,了解办理香港遗产继承的程序和相关法律对于涉及香港遗产继承是必要的。根据《关于办理香港遗产继承的程序和应注意问题的介绍》,办理香港遗产继承需要注意以下内容:
(1)办理香港遗产继承的程序。按照香港的法律规定,由香港高等法院遗产管理处负责处理香港遗产继承的事项。具体步骤如下:
(2)无遗囑情况下的合法继承人和承办遗产继承的优先次序。按照香港的法律规定,在继承遗产时,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死者的遗产按以下几种方式继承:①死者只有配偶,没有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侄儿侄女、甥儿甥女的,其遗产全部由配偶继承。 ②死者有配偶子女尚在,无论其父母、兄弟姐妹是否在世,首先从其遗产中分出5万元连同年息以5%计算,从死者去世之日至财产分割之日,由配偶继承;其余部分配偶分配一半,子女平均分配另一半。死者只有配偶,没有子女,配偶首先继承20万元连同利息以5%计算,从死者去世之日至财产分割之日;其余部分配偶分配一半,死者父母平均分配另一半;死者父母均已死亡的,由死者的兄弟姐妹或他们的子女平均继承。③死者只有子女而无配偶的,由其子女平均。死者只有父母没有子女的,由其父母平均继承。④死者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的,首先由其兄弟姐妹或他们的子女继承;如无兄弟姐妹侄甥,由其祖父母继承;如无祖父母,由其父母的兄弟姐妹继承。如上述所述人都已去世,死者的遗产由政府没收;如有任何依靠死者抚养的人,政府可视情况拨出部分遗产给此人在承办遗产继承的优先次序上,根据香港法律规定,无遗嘱死亡或有遗嘱死亡耽误指定遗嘱执行人时,有权向香港高等法院申办死者遗产继承人士的优先次序依次如下:死者的配偶或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所纳的妾;死者的合法子女(包括死者在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纳妾所生的子女)或先于死者死亡子女的子女;死者的父亲或母亲;死者的兄弟姐妹或先于死者死亡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3)在香港办理遗产继承应注意的问题。一是出具公证书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继承涉香港的遗产需要公证,如继承人涉及两个以上公证处的,应由一个公证处为主办理,避免不同公证处出具内容相冲突的公证书,引发新的纠纷。同时,公证处应加强与遗产承办人的联系,根据香港规定和承办人的要求,出具公证书。
二是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在香港办理继承的需要。由于香港与内地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在办理香港遗产继承时,有时会出现突破公证书格式和内容的现象。对此,公证处应加强请示,在不违背原则的情况下,应尽量满足遗产承办人的要求。
三是要及时全面地统计申报死者的财产。在香港办理遗产继承有时限要求,向遗产税署申报遗产税,需在1年内完成,否则会视情况被处以1 倍的罚款或征收逾期的利息。因此,应及时全面的统计申报死者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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