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关于继承的规定与大陆相比有哪些不同
台湾地区关于继承的规定与大陆相比在继承的顺序、继承的份额和继承的时效上都有异:
(1)继承顺序不同。在继承的顺序上,我国大陆《继承法》规定了两个顺序,分别是: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台湾地区“继承法"规定了四个顺序,分别是:当然继承人为配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父母;第三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兄弟姐妹和亲生子女与养子女间的兄弟姐妹均有继承权);第四顺序继承人为祖父母。
台湾地区“继承法"将配偶作为当然继承人,将子女和父母分别作为第一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将兄弟姐妹、祖父母分别作为第三和第四顺序继承人。没有将外祖父母列人顺序继承人范畴。大陆《继承法》将配偶、父母、子女作为第一和同一顺序继承人,将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并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两者差别较大。
(2)继承份额不同。在继承份额上,大陆《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就继承份额经协商取得一致的,也可不均等。
台湾地区“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平均继承;各顺序继承人按份共同继承,当然继承人(配偶)与其他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额比例如下:①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平均。②与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继承的,配偶占1 /2,其他继承人共占1 /2。③与第四顺序继承人继承时,配偶占2/3,其他继承人共占1 /3。④配偶有数人时,其为共占一份还是各占一份,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台湾地区地方法院已判生效的案件看,是共占一份。
(3)继承时效不同。大陆继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台湾地区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时效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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