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案件中什么情况下可以终结执行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使得执行程序无须或无法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之后不再恢复的一种法律制度。执行终结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但可以提起复议。执行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的,需要重新立案执行。
在继承纠纷案件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终结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程序开始后,申请人撤销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如申请人确属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法律文书被撤销,表明文书存在错误,撤消后的法律文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执行也就失去了依据,因而需要终结执行。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有遗产的,可执行遗产,既没有遗产可供执行,也没有继承人自愿承担其义务的,执行工作事实上已无法继续进行因此,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是一种弹性规定,赋予人民法院在出现特殊的、意料不到的情形使得 行程序无须或无法继续进 时裁定终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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