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案件中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执行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因出现法定事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恢复执行的一种法律制度。中止执行应当制作裁定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在继承纠纷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处分原则赋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强制执行请求权的行使与放弃是处分原则在执行制度中的表现,执行申请人如明确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并裁定中止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理由成立,表明标的涉及案外人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先中止执行,待查明情况后再依法处理。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随之消失,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因此需要中止执行程序。如被继承人是申请执行人,待继承人继承了该权利,则恢复执行,如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该权利,则终结执行;如被继承人是被执行人,有遗产的先执行遗产,遗产已被继承的,由该继承人履行被执行人义务,以继承数额为限,超过的部分可以自愿履行。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是一种弹性规定,在遗产继承纠纷的实践中常表现为被执行人暂时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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