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案件中什么情况下可以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因出现法定事由,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暂缓实施的一种法律制度。在继承纠纷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1)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措施的实施违反了法律规定或是超出了应该实施的范围;执行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主要是指执行未按照法定的步骤或程序进行。
(2)执行标的物的权属存在争议,即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用益物权的归属存在争议。
(3)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可以行使抵销权实现义务的履行,而不必被另行执行。
暂缓执行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决定,也可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当事人申请的,需要由申请暂缓执行的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并出具评估机构对担保财产价值的评估证明。如对方当事人同时提供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如果上级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该决定应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如果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审判机构应当向本院执行机构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由执行机构办理暂缓执行的相关手续。暂缓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暂缓执行期满后,应当立即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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