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案件执行中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有哪些特殊规定
在继承纠纷案件执行的实践中,出现了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却经常出人高消费场所进行消费的现象。为了制裁这种规避执行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适用的对象是“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限制高消费可依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申请作出,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若被执行人为单位,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但由于限制高消费的对象消费时间和消费场所不定,无法做到实时监控,因此,法院应设置举报电话或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积极协助执行,若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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