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执行措施
继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一方申请强制执行后,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给付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1)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可以冻结、划拨、扣押、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查询、冻结、划拨、扣押、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在实践中,常出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查明其有定期存款,从而强伽划拨,致使被执行人损失利息的情形,因而被执行人应当积极配合执行,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人。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被执行人的收人,是指被执行人依法所得和应得的收人,主要指金钱收人,包括工资、奖金、智力成果的报酬、房屋租金、继承的财产等。关于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如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这是针对被执行人的非金钱财产实施的强制执行措施,通常是在被执行人没有金钱给付能力的情况下再适用。对于“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等。另外,对于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主要指文字作品,不包括绘画、书法、雕塑等艺术品),不得查封、扣押。
(4)对被执行人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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