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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留置物,可以直接行使留置权吗

日期:2012-03-14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23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简介】
段某将20箱苹果委托楚某保管2天,保管费200元。2天过后,楚某通知段某支付保管费,段某未支付保管费也未提取苹果。楚某怕苹果腐烂,就将其出售。过了几天,苹果价格上涨,段某找到楚某要提取苹果,得知苹果已被楚某出售后,于是段某要求楚某赔偿差价损失。段某酌要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法律解析】
段桌的要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物权法》规定了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但同时规定,易腐、鲜活的蔬菜、水果等,留置债权人无须给债务人2个月的宽限期。本案中,楚某出售水果的行为是合法的,不需赔偿段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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