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沈某委托管某修理电脑主机(价值1 500元)和显示器(价值500元),修理费共计300元。管某修理完毕后,沈某拒不付费。管某于是将电脑主机及显示器留置,要求沈某支付修理费300元。请问,管某是否有权留置价值大干债权的电脑主机及显示器?
【法律解析】
管某可以扣留显示器,但不能扣留主机。《物权法》规定,如果留置财产为可分物,则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金额。本案中,管某留置了主机及显示器总计2000元,大大超过了300元的债务金额,该留置行为不合法。因此管某只能留置与债务金额大致相当的显示器,不得留置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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