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韩某与伍某达成协议,韩某提供材料,由伍某装配成桌椅。伍某交付了韩某部分桌椅,韩某支付加工款18000元,但尚欠2万元加工款。之后,伍某多次向韩某讨要加工款,韩某均以没钱为由拒付。在此情况下,伍某留置了韩某的桌椅50套。那么,债务人不付清债款,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吗?
【法律解析】
债务人不付清债款,债权人享有留置权。本案中,伍某没有特别约定定做人韩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具体期限,从平街双方的利益出发,定做人接受定做物的期限,也就是他支付报酬或价款的期限。如果定做人没有支付报酬或价款,则承揽人有权继续占有工作成果及材料,以此对抗定做人的财产返还请求权。本案中韩某尚欠伍某的加工价款2万元。在此情形下,伍某可以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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