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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质物由出质人保管,质权能否得到保护

日期:2012-03-14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61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简介】
徐某因做生意需要瓷金,向郑某借款8万元,并以自己的一辆轿车质押给郑某,双方也订立了质押合同。因郑某不会开车,于是车仍由徐某保管。不料,贷款到期后,徐某却没钱还款。当郑某找到徐某要求拉走轿车时,却发现因徐某欠他人的钱不还,车已被法院查封。郑某遂在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徐某清偿债务,并以其轿车抵债。法院会如何处理?物权篇
【法律解析】
质权的设定必须以移转直接占有为目的,不管是由质权人单独占有,还是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共同占有,或由质权人在质押合同订立以前便占有该物,均构成占有的实际移转。本案中,当徐某与郑某订立了质押合同以后,他没有获得此车,而是让徐某替他保管,可见郑某并没有实际占有该车,因而郑某对该轿车并不享有质权。但是郑某可以与徐某的其他债权人一起,在拍卖该车以后,平等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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