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吴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以吴某新买的一辆帕萨特作为抵押。双方约定,如果到期吴某不能偿还债务,就直接以这辆帕萨特抵债。还款期到,吴某不能偿还债务,于是李某要求直接把帕萨特过户到他的名下,吴某迟迟不肯办理过户手缤,于是李某到法院起诉。李某的要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法律解析】
李某的要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中双方的约定属于流质契约,所谓流质契约是指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或者债权清偿期届满前,约定如果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则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契约。《物权法》及《担212保法》都规定了流质禁止制度,所以双方的此项约定无效。李某不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只能就拍卖该车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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