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村村民陈某急需用2万元钱,向好友汪某求助。汪某手上也没有钱,于是帮助陈某向自己的朋友袁某牵线,对袁某说自己的朋友陈某要“借钱”,2分钱的利息,为人绝对可靠,自己愿意担保等。于是袁某借给了陈某2万元钱,欠条上汪某也签了字,上面写着:“中间人:汪某”。汪某作为中间人,应该承担担保责任吗?
【法律解析】
《民法》中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对于能否将“中间人”其作为保证人并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了这样的原则:在债务关系成立中起联系、介绍作用且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汪某为他人之间的借贷牵线,并表示愿意担保,应该被视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陈某到期不能还款,汪某有义务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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