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耿某向朱某借款5万元做生意,以自己的轿车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在还款期到来之前,耿某见生意兴旺,认为没有抵押自己也可以还朱某的钱,于是把轿车卖给程某又买了新车。谁知不久生意萧条,无力偿还朱某酌5万元。朱某要行使抵押权时,才知道作为抵押物的汽车已被卖掉。那么,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可以转让吗?朱某应该怎样行使自己的抵押权?
【法律解析】
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权利,《物权法》规定,如果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必须事先求得抵押权人同意,并且将转让抵押财产的钱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除非受让人同意代为消偿债务使抵押权消灭。本案中,耿某把掘加物轿车卖给程某,没有事先经过掘_甲权人朱某的同意,朱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轿车买卖合同,或者请求购买耿某汽车的程某代为偿还耿某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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