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某向某银行贷款3 0万元购买汽车一部,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2007年1月,赵某因利用汽车犯罪被抓获,汽车被法院没收。2007年5月,银行对赵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赵某归还贷款本息,并确认汽车抵押关系合法有效。那么,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法律解析】
在此案中,对于赵某所有的汽车,由于是抵押在先,而且银行是善意且无过失取得的抵押权,因而司法机关对汽车采取没收等判决并不影响银行汽车抵押权的合法存在,也就是说,银行不仅还拥有抵押权,而且还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当抵押物变成赃物时,债权人只要是合法取得债权,依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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