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3年,老周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老周承包村里的80亩土地种植水稻,年承包金为2000元。2008年,村里开始了第二轮土地承包,村委会以与老周签订的承包合同没有明确的期限为由,要求收回老周承包的80亩土地,老周不服。那么,村委会可以收回老周承包的土地吗?
【法律解析】
村委会不能收回老周承包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这是法定期限,当事人不能以约定的形式排除。老周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关于承包期限的约定不明确,则应当按30年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约定的承包期低于洪定时限,承包人可以要求延长至法定承包期。因此,本案中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延长至50年,村委会不得提前收回。
【法条链接】《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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