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的女儿是否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案情介绍
1978年,赵某和王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赵A,两女赵B和赵C。2003年,赵B嫁到隔壁县城;2005年,赵C嫁到同村一户人家。赵B和赵C每到节日都回回家,与赵某夫妇一起共度节日。除此之外,赵B和赵C也经常拿钱给赵某夫妇。2011年,赵某夫妇因病先后去世。赵A、赵B和赵C处理完赵某夫妇的丧事,经清点,共留下房屋一套、现金15万元以及其他生活用品若干。赵B和赵C提出,作为赵某夫妇的子女,三人应均分赵某夫妇留下的遗产。赵A则认为,赵B和赵C已经出嫁,没有权利继承父母的遗产,并且当地风俗是家产传男不传女。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后赵B和赵C将赵A告上法庭,要求继承赵某夫妇的遗产。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出嫁的女儿是否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公民作为继承人,不分性别地平等享有继承权。这种平等表现为夫妻之间可以相互继承对方的遗产,兄弟姐妹之间也可以相互继承对方的遗产,作为晚辈的儿子和女儿对作为长辈的父母、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等的遗产都有继承权。除此之外,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没有遗嘱或者特殊情况,同一顺序的男女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是相同的,并不存在男人多分、女人少分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赵A、赵B和赵c作为赵某夫妇的子女,都享有继承权,并且他们的继承权是平等的。《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赵B和赵C虽然已经出嫁,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赵某夫妇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赵A、赵B和赵c作为赵某夫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均分赵某夫妇的遗产。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到重男轻女和传男不传女封建思想的影响,认为女儿没有继承权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所以,法院应当支持赵B和赵c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9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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