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可否继承债权
案情介绍
2010年,于某从朱某处借得现金5万元,并写下借条,约定2012年年底还钱。2田1年,朱某被确诊为白血病,并于年底去世2012年年底到期后,朱某的儿子朱A拿着借条要求于某还钱。然而,于某认为,人死债烂,朱某已经去世,不用还钱了。朱A多次催要欠款,于某都拒不还钱。朱A无奈,将于某告上法庭,要求于某返还父亲的借款5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债权是否属于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了遗产的范围,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法意见》第3条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进行了具体说明:“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从中可以得出,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属于遗产的范围。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侵权行为债权、不当得利债权以及无因管理债权。而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是专属于特定债权人的,此种权利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例如,以某画家所画的画为标的而订立的买卖合同,当该画家死亡后,买卖合同终止,该画家的继承人不能继承画家在该合同中的权利。
本案中,朱某虽然已经死亡,但于某对朱某的5万元债务并不因朱某死亡而消失,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合法存在。这里的5万元债权属于以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属于遗产的范围。因此,朱某死亡后,朱A作为其继承人,依法继承朱某对于某的5万元债权,于某负有向朱A清偿5万元债权的义务。综上所述,法院应当支持朱A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3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法意见》
第3条: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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