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是否属于遗产
案情介绍
陈某系某公司工程师,2010年陈某在出差过程中发生车祸死亡。经协商,公司和陈某妻子李某达成协议,公司賠偿李某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等30万元 2011年,李某领取了该款项。陈某父母得知后,认为该款项属于陈某的遗产,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三人应均分该笔款项。李某不同意。后陈某父母诉诸法院,请求法院认定该笔款项属于陈某遗产,应由三人均分。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笔款项不属于陈某遗产,但陈某父母有权得到儿子因工死亡获得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最终法院酌情判定李某给付陈某父母10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是否属于遗产。
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存在两种类型,即发给伤残者本人的和发给死者家属的。发给伤残者本人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属于伤残者本人的合法财产。在伤残者死亡后,假如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还有剩余,剩余部分当然属于遗产的范围,由伤残者的继承人继承。至于发给死者家属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是因为死者生前对家属负有赡养、抚养或者扶养的义务,当死者因工死亡后,国家或者有关单位通过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的方式让家属得到精神安慰和物质帮助。该种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不是发给死者的,而是发给死者家属的。故该种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自发给之日起就不是死者遗留的个人财产,而是家属的个人财产。在实践中,该种抚恤金的具体数额也是严格按照死者生前扶养亲属的实际情况具体计算确定的。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39 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用%。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具体到本案中,陈某因工死亡,公司付给李某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30万元,属于发给死者家属的。因此,该笔款项不属于陈某的遗产范围。但是,陈某父母作为陈某的直系亲属,同时是由陈某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所以,陈某父母可以享有该笔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故法院酌情判定李某给付陈某父母10万元是合理的。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39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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