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田某经过多年研究发明了一项专利,2007年田某向专利局申请了专利并被批准。2008年,田某将专利许可权转让给A公司,并且约定每年5月20日支付 10万元专利许可使用费。2010年,田某因病去世自2011年起,A公司便不再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田某儿子认为,自己作为田某唯一的继承人有权继承田某的专利权,遂要求A公司向自己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A公司认为,专利权属于田某,田某儿子无权继承,故不必向田某儿子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双方争执不下,后田某儿子将A公司告上法庭。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专利权是否属于遗产。
专利权,即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所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或排他权。我国《专利法》第2条规定了专利的种类有三种,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包括专利权中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专利权中的人身权利有专利署名权等,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包括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收取专利使用费等权利。对于专利权中的人身权利,例如专利署名权,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被继承。而对于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则属于遗产的范围,可以被继承。对此《继承法》第3条也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专利法》第10条第1款也规定: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专利权的转让包括继承转让,即当专利权人死亡后,专利权依《继承法》的规定转移给有继承权的人。
在本案中,田某死后,田某的儿子作为其唯一继承人有权继承田某专利中的财产权利。A公司使用田某的专利,应支付专利使用费。收取专利使用费属于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当田某死亡后,田某的儿子依法继承了该权利。故,A 公司应向田某的儿子支付专利使用费。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3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专利法》
第10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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