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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 继承常识

著作权是否属于遗产

日期:2017-12-2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00次 [字体: ] 背景色:        

著作权是否属于遗产

案情介绍

牛某是知名作家,有一子牛甲和一女牛乙。牛某病逝后,牛甲和牛乙通过协商分割了牛某留下的遗产。牛某病逝之时,留下一部50万字的长篇小说尚未发表。牛甲认为,该小说凝聚了父亲多年的心血,将该小说出版是父亲的愿望。随后与某出版社联系出版事宜,经过多方努力,小说终于出版。该书出版以后,牛甲从出版社得到稿费10万元牛乙得知后,认为小说稿酬属于父亲的遗产,遂要求二人均分稿费10万元。牛甲认为,该小说的发表是自己努力的结果,稿费应归其所有。牛甲和牛乙因此发生纠纷,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稿费属于遗产,牛甲和牛乙各分5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问题是著作权的继承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即作品创作者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性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人身权因与著作权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故不能被继承。但也存在例外情形,比如对于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此之外,尽管著作人身权属于作者本人,不能被继承人继承,但继承人可以保护这几项权利不受他人侵犯。著作财产权,即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利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其他法律赋予的权利。《著作权法》规定,公民死亡后,著作财产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换句话说,当著作权属于公民个人时,作者死亡后,著作财产权是可以依法继承的。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著作权法》第21条的规定,继承人继承著作权的,其享有的著作权期限是50年。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继承人享有被继承人的著作权。与一般的财产继承不同,著作权的继承并不一定能获得实际的经济效益,只有在他人使用作品时,继承人才能取得报酬;而一般的财产继承是获得实在的财产。另外,作品的原件属于其合法所有人所有,并不属于继承人。例如,某收藏家从画家手中购买一张骏马图,该骏马图原件属于收藏家所有,并不属于画家的继承人所有。

在本案中,牛某的小说生前未发表,在牛甲死后50年内,小说的发表权可以由小说书稿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牛甲和牛乙是牛某的继承人,故牛甲和牛乙有权发表牛甲的小说。对于发表小说所获得的稿酬,应当作为牛某的遗产进行分割。因此,发表小说获得的10万元稿费属于遗产的范围。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牛甲和牛乙应各分得5万元稿费。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3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著作权法》

第10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杈,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杈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

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杈,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19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杈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17条: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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