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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特许人违约时特许保证金可否被没收

日期:2017-12-2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2次 [字体: ] 背景色:        

被特许人违约时特许保证金可否被没收

避风塘公司诉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避风塘公司(甲方)被告:唐某(乙方)

2003年,避风塘公司与唐某订立特许加盟合同,约定:避风塘公司向唐某授予“避风塘茶楼"特许经营权、传授加盟店知识等,期限为5年,唐某应支付加盟费巧万元(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特许保证金10万元(非定金性质,在唐某违约等情况下避风塘公司有权没收),并按月支付特许使用费、特许广告费等。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违约金为30万元,唐某以该特许加盟合同参与设立的公司对唐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唐某缴纳了加盟费巧万元及保证金3万元。唐某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海通餐饮公司,由海通餐饮公司作为经营“避风塘茶楼"加盟店的载体。之后,因唐某长期拖欠特许使用费和特许广告费等,避风塘公司经催讨未果于2004年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解除特许加盟合同;(2)唐某支付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 171. 28元、违约金30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3)唐某设立的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唐某反诉称因避风塘公司未履行员工培训、广告制作等合同义务,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由避风塘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唐某认为特许加盟合同中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海通餐饮公司同意唐某的意见,并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异议。

审理结果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方已依约履行了相关义务,乙方拖欠相关费用的违约行为已构成合同解除条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应对该合同的后果一并进行处理。遂判决解除双方的特许加盟合同,乙方支付甲方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 171.28元及违约金巧万元,乙方设立的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甲方返还乙方特许加盟费12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甲方不服,提起上诉称其不应返还加盟费及保证金、乙方应全额支付违约金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特许加盟费是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系争合同中关于该费用不予退还的条款符合该费用的性质及行业惯例,且合同系因乙方违约致解除,故加盟费不应退还。综合本案实际履行情况,因甲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原审判决的违约金显属过高,应酌情减少。系争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应予退还。遂改判撤销原审判决主文中关于甲方退还乙方12万元加盟费的条款,同时变更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巧万元为3万元。

法理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 一是特许加盟费是否应退还;二是特许保证金是否应退还;三是违约金应如何确定。

焦点一:加盟费是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由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然而被特许人取得特许经营权并不意味着经营活动就能顺利展开并取得成功,经营者必须依靠特许人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支持,被特许人才能顺利、成功经营。从加盟者的角度来讲交纳加盟费只是特许经营的第一步,加者还必须以自有资金对业务进行实质性投资,并在经营过程中与特许人持续合作,才可能实现预期收益,达到加盟的目的。在特许经营中,加盟者支付的费用除加盟费外还应包括特许经营管理费,即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指导、监督、培训费用。市场经济中商业风险随时存在,而特许经营具有低风险低成本扩张、迅速广泛占领市场的特点,加盟者正是通过交纳加盟费获得特许经营资格,从而降低经营风险。加盟者交纳该费用后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经营模式,大大降低创业风险。因此,在合同开始履行后,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中途解除时的处理原则,而特许方又切实履行了收取加费所应承担的义务,将特许权授予了加盟者,那么,即使中途解约加盟费也不存在退还问题。本案中一审法院已查明因乙方违约而构成甲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既然甲方对于合同的解除没有任何过错,甲方按约收取加盟费,并在解除合同时不予返还加盟费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是正确的。需要强调的是我们不能割裂实际情况孤立地认识合同条款,本案双方关于加盟费的约定,在特许人未履行相关义务而导致合同解除时,如特许人的特许经营权本身有瑕疵、特许人未协助加盟者正常开业等,就可能因为显失公平而被退还。

焦点二:关于特许经营中的保证金,是由被特许人向特许人缴纳的为确保特许经营合同履行的担保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保证金与定金的区别在于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即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不能扣除或要求双倍返还保证金。本案中,虽然双方约定乙方违约时,甲方可以没收保证金,但同时明确该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且甲方可将保证金用于抵充乙方拖欠的债务,因此合同中特许保证金的实质是一种以金钱作为质押标的的担保形式,双方关于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的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18条的规定,对于乙方交付的特许保证金甲方不得主张定金权利,即甲乙双方有关不予退还保证金的约定与请求无法律依据,甲方只能主张以保证金抵扣乙方应支付的债务或违约金。

焦点三:本案中双方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加盟费两倍的违约金即30万元。因甲方起诉时乙方仅经营数月,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有限,故法院对乙方减少违约金数额的请求予以考虑。一审判决中将甲方的损失确定为其在乙方未来经营期间可向乙方收取的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以及特许加盟费,按合同约定前两项费用的损失需根据营业额计算,现因乙方违约而不能确定而只能酌情判断。由于甲方部分返还的加盟费构成其损失,故一审判决乙方偿付违约金巧万元;二审法院根据合同解除后赔偿的范围不应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基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恢复到订立之前的状态,而可得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时才可能产生,既然甲方选择了解除合同,故不应得到在合同完全履行情况下所应得的利益。由于甲方无需返还乙方特许加盟费,故最终判决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 3万元。从结论看二审确认了不必返还加盟费、减少了双方实际抵扣的金额与一审是一样的,但二审法院对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关系及其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把握的较为准确。

本案启示

避风塘公司诉唐某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给我们的启示有二

一是被特许人违约时特许保证金可否被没收。特许保证金是指被特许人向特许人缴纳的为确保特许经营合同履行的担保费用,其实质是一种以金钱作为质押标的的担保形式,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我国《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履行;定金具有惩罚的属性。本案中虽然双方约定乙方违约时甲方可以没收保证金,但同时又明确该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因此乙方违约时甲方不能扣除乙方缴纳的保证金,只能请求将保证金用于充抵乙方拖欠的债务或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二是乙方是否应与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乙方以该特许加盟合同参与设立的海通餐饮公司对乙方的特许经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海通餐饮公司作为乙方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的“避风塘茶楼"加盟店与乙方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二者分别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如果海通餐饮公司不是一人公司且不具备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甲乙双方有关乙方应与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是无效的,即海通餐饮公司不能够与乙方就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9。

法条点击

《商业特许经苜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特许者可向被特许者收取下列费用:

加盟费: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

使用费:被特许者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者定期支付的费用。

保证金: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者可要求被特许者交付一定的保证金,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者。

其他费用:特许者根据特许经营合同为被特许者提供相关服务向被特许者收取的费用。

前款所要收取的费用种类及金额,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特许合同中进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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