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合同纠纷诉讼加盟商索赔注意事项
许多人怀揣创业梦想,面对网络、电视、报纸上林林总总的加盟商机,往往容易被诱人的宣传广告所吸引和蒙蔽。近年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数量居高不下,加盟商在发现欺诈行为后,不得已选择走入司法程序,而维权效果却不甚理想。就此,海淀法院的王哲法官为广大创业者提供法律上的建议和提示。
警示 区分是违约还是欺诈
袁先生在一家公司网站上发现了一个童装品牌,该公司宣称自己经营的童装品牌采用韩版面料,且向经销商供货的价格在5元至60元之间。袁先生颇为心动,于是签订合同并进货。但收到货之后,袁先生傻眼了,因为衣服品牌、材质以及价格均与童装公司所承诺的大相径庭。袁先生认为童装公司构成欺诈,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加盟协议,并判令童装公司退还已收货款。而最终,他的请求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
法官解读 王哲法官认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袁先生所述情形不属于欺诈,即双方关于货物价格、款式、品牌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关键看合同履行过程中,童装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如果童装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则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此,在诉讼维权中,当事人需慎重选择请求权基础。
警示 撤销权须1年内行使
赵先生为开设百变换面鞋加盟店,向一家公司交纳了8万元加盟费。该公司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向赵先生提供换面鞋工厂信息、直营店信息、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等,但却一直没有提供。
其间,赵先生曾多次进货。合同签订一年半后,赵先生发现这家公司并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的资质。赵先生认为该公司在签订协议时隐瞒重要信息,存在欺诈,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加盟协议,并判令对方退还8万元加盟费。然而,这一该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
法官解读 王哲法官说,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作为商事主体,赵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审查。但是,赵先生在未了解相关重要信息的情况下,就与对方签订了合同,且亦已实际履行。在这种情形下,赵先生若仍以特许人未提供相关信息为由,主张自己并不知晓欺诈行为,则显属不当。”
因此,赵先生与该公司签订合同之日应当为其知晓撤销事由的时间点,而其起诉时已超过了1年的除斥期间。鉴于撤销权已消灭,赵先生的请求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警示 索赔要准备充分证据
张先生与一家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后不久,发现该公司隐瞒了其特许经营资源的重要信息,于是主张撤销合同,要求对方返还货款,并赔偿他为履行加盟合同而产生的门店房租、装修费等损失。
为此,张先生提交了房东李某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其将商铺转租给张先生,一年租金9万元以及两份文具店出具的《收款收据》,证明其花费装修费1.5万元。
最终,法院判令撤销加盟合同,该公司向张先生退还加盟费,张先生则向该公司返还已收到的货物,但法官并未支持张先生索赔损失的请求。
法官解读 王哲法官认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不过,张先生提交的书面证明信系证人证言形式,证人未出庭,且缺少房租实际支付凭证,因此法院没有采信。从装修费收据的内容看,无法证明其系张先生因履行涉案协议所产生,法院也难以采信。
在此王哲法官特别提醒:主张赔偿损失时应将证据准备充分,如租赁合同、装修合同、发票等。只有提交了实际支付凭证,且能证明系因履行加盟协议而支出,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