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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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
被特许人利用特许合同规避经营风险的防范经营合同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基本表现形式有: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联营等。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源于承包、租赁、联营合同又在本质上区别于承包、租赁、联营合同的新的经营模式,与承包、租赁、联营行为的主要区别有三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更为复杂,其中既包括特许者享有知识产权的商标、商号、诀窍、训练和技术,特许者对被特许者的相对监管、控制权,还包括被特许者应遵循的特许者指示、货源协议条款;二是要求特许者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特许者的资格是决定特许经营合同效力的必备条件;三是规范、调整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依据不同,除了援引《合同法》、《民法通则》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外,对特许经营合同主体、内容等的审查,优先适用规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
被特许人利用特许人法定资格规避风险的防范对特许经营者资格制度的完善。就现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来看,要求商业特许经营主体具备三个基本要素:(1)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2)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特许人、被特许人是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3)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被特许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途径加盟商必须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明确合同的属性,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本案有关纠纷解决的过程中,由于法院是依据一般合同的原理论述和解决存在于特许经营双方之间的纠纷,所以才得出了违背商业特许经营法律、法规中有关特许经营者应具备特殊条件、必须具备的法定义务之规定,导致加盟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相应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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