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防止误入连锁加盟骗局?
第一,应该通过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重点了解企业是否已经通过备案,查明以后应要求特许人出示其拥有的经营资源的权利证书。如出示其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业技术、经营模式等信息的书面资料,同时通过政府网站核查上述证书、证照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因为所谓加盟,就是特许人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特许人必须要先拥有相关经营资源,才能授权给加盟店。因此,被特许人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特许人的确拥有经营资源的相关证书,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缴纳相关费用后应及时索要发票。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四种费用,分别是加盟费、管理费、保证金、货款等。所谓的加盟费,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教育培训、品牌许可所收取的费用。管理费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可能按月收取,也可能按季度收取。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一般在合同期满后被特许人无违约的情况下,特许人应当返还。被特许人向特许人缴纳所有费用,都应当及时向特许人索要发票,一旦双方产生纠纷,这将是被特许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要证据。现实中,很多特许人只给被特许人一个个人账号,而且被特许人打款后只给被特许人一张收据而不给开具正式发票,甚至收据都不给被特许人,一旦双方产生纠纷,被特许人很难证明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相关款项。
第三,特许人供货的质量、价格及方式问题。一般的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都会要求被特许人一定要从特许人处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是特许人为保证其品牌的统一管理及服务质量所做的要求,本无可厚非,但这点往往是特许人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特许人的供货价格偏高及供货不及时,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特许人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特许人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被特许人在签立特许加盟合同时,即应事先要求特许人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及供货等物流渠道做出合理要求,以免事后双方因为供货价格及物流渠道等方面发生不必要的纷争。
第四,特许经营授权范围、授权地区的权利保障问题。特许人为保证其品牌的正常运营,同时也为其加盟商的运营利益,都会对其经营资源的授权范围、授权区域等做出合理的划分,从而有效地保护双方的权利。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在向加盟商授权时,应按《商标法》、《专利法》等有关规定,对授权的方式、地域在授权书中列明。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在一定地域范围运用授权的经营资源从事该经营活动,又称为商圈保障,指的是在其加盟店所涉地域范围内不得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被特许人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特许人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特许人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因此,被特许人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特许人不得在本区域内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其他品牌。
第五,对于被特许人的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条款应尽可能详细。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这些事项的内容,在很多特许经营合同中这些条款作为合同的主要内容占据了主要篇幅,同时也是对被特许人利益保护的体现,但通常合同中,会有“本合同未尽事宜,应依特许人的有关规章、管理规定办理”。如果被特许人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特许人将规章、管理规定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规章、管理规定是由特许人制定的,特许人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规章、管理规定之中,随时修改,被特许人届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反了特许人的规则,当发生纠纷时被特许人就只好任由特许人摆布了。
第六,关于违约事项及罚则条款。由于加盟合约多是由特许人所拟定的格式条款,所以会对特许人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事项及罚则上,通常会多列出针对被特许人的部分,而对特许人违反合约部分则只少量提及。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特许人在相关条款中对其限制要求。对特许人的违约事项及罚则应明确到具体条款中,尤其是规定特许人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续支持等方面,应要求特许人明确记载于协议中。
第七,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但总部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保证金。实践中,总部经常使用的理由是:进货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合同签订后,加盟商未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如没有将开店地址、照片等发往总部处备案。因此,加盟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保存所有与总部往来函件的发送证据,如快递单据等,在合同期满总部拒不返还保证金的情况下,这些都是加盟商不存在违约的有利证据。
第八,在特许合约签订之前,应就合同的法律问题咨询专业人员,在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如特许人自己保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被特许人,一旦将来产生纠纷,被特许人很可能会因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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