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8月12日,熊某将自己的一个艺术花瓶出售给康某,双方约定到8月15日办完展览后再将花瓶交给康某。8月16日,熊某又将花瓶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士某,而王某不知熊某先前已将花瓶卖给了康某。那么,康某与王某谁拥有这个花瓶的所有权?
【法律解析】
王某取得该花瓶的所有权。本案中,熊某将花瓶卖给康某,约定由熊某占有该花瓶至展览结束,属于占有改定。这种情况下,该花瓶的所有权从双方约定生效时起发生改变,此时康某是该花瓶的所有权人,熊某无权再将该花瓶卖给其他人。而受让人王某不知该花瓶已不属于熊某所有,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王某最终享有该花瓶的所有权,至于康某的损失,则可以要求熊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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