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予物致人损害赠予人应负赔偿责任
【案情】湖南省益阳市过鹿坪镇谷水村系被告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扶贫资助单位。2002年7月,水利局为帮助谷水村脱贫致富,资助给谷水村机埠设备一套,包括Y225S—4型电机一台、300S—12型水泵一台、S2B—8型真空泵一台、Z44T—10型闸阀一只、PGL—55型配电屏一块、D300型钢管29.2米、d16型镙栓190套、胶管一卷、50平方毫米电线5卷。被告水利局为该设备安装提供了设计图纸,并派员安装到谷水村涂家塘机埠。2002年7月16日下午7时许,受害人李志伟受邻居之邀到正在进行抽水作业的涂家塘机埠出水池处洗澡,谷水村机埠工作人员突然断电,出水池蓄水迅速向出水管回灌,巨大的回水引力将正在出水池中洗澡的李志伟吸入出水管道直至主机中心位置,致其死亡。受害人李志伟父母李白明、曹小满将资阳区水利局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泵站设计规范国家标准》7·4·3和9·5·5和9·5·7的规定,泵房外出水管道出口处应设置断流设施,排水泵的管道出口上缘应低于进水池最低运行水位并在管口装设拍门,排水管道应有防止水生生物堵塞的措施,受赠人谷水村系被告水利局扶贫资助单位,该村所建涂家塘机埠,系由水利局提供单级22吸中开离心清水泵及其附件,技术设计图纸,并由水利局派员安装调试完毕后交谷水村,但该设备缺少拍门等断流设施,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而被告对该财产所存在的瑕疵故意不告知受赠人谷水村,致使受害人李志伟死亡,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水利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费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且受害人的死亡致使原告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被告水利局应向原告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法院拟判决被告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赔偿原告李白明、曹小满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2789元(其中丧葬费3258元,死亡赔偿金45231元,交通费300元)、扶养费24000元,精神抚慰金各10000元)(本案最后调解结案)。
本案中,水利局有三个身份:一是机埠设备的赠予人,二是机埠的设计人,三是机埠的安装人。下面,笔者分别从水利局的三个身份来分析水利局的责任。
一、赠予人的责任。机埠设备是成套设备,必须包括抽水设备和抽水安全设备。因为抽水是一种利用电动设备在公共场所进行的危险作业。但从水利局提供的设备组成来看,只有抽水作业设备,没有配套的抽水作业的安全设备,如排水管口拍门及其它防止水中生物被吸进管道的拦阻和断流设备等。这正如汽车必须配备刹车装置、大桥上必须配备防护栏杆、船上必须配备救生圈是同一道理。水利局的机埠设备中没有安全设备,说明这套设备是不完整的,是没有安全保障的瑕疵物和质量缺陷物,是不符合人身安全的不合格(成套组合)设备。而正是赠予物的这一安全上的瑕疵和缺陷,导致了本案损害事实的发生。水利局赠予瑕疵和缺陷设备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水利局明知赠予物存在瑕疵和缺陷,其在赠予时应对受赠人尽告知的义务,受赠人才对设备的使用产生注意义务,正如商品生产厂家应该在商品上标明正确使用的方法和安全使用的注意事项一样。因为该赠予物不是一种凭常识就能了解和正确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而是一套特定生产用途的机器设备,受赠人谷水村村民委员会因水利局不告知而不知道设备的瑕疵和缺陷,因此,谷水村村民委员会作为使用人在本案中没有过错。受害人一方对受害人被吸入出水管道直至主机中心位置而死亡这一损害事实也没有过错(注意:不是受害人在水中游泳而被淹死的损害事实)。所以,受害人一方及村民委员会均不应在本案中负责。全部责任应由赠予人水利局承担。
二、设计人的责任。水利局作为水利行政管理部门,具有水利设施的设计和监督管理职能。其设计的水利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标准,正如建筑设计部门设计的房屋必须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是同样的道理。尽管赠予物没有安全设备,但作为设计人在设计时应考虑补充和安装安全设施。正是设计人的这种设计过错行为,导致了本按损害事实的发生,全部责任应由设计人水利局承担。
三、安装人的责任。如果设备的安装是完全按照设计图纸安装的,那么,作为安装人不应在本案中负责;如果安装人没有按图纸安装,而且,这种安装行为的过错又与本案损害事实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作为安装人应该负责。遗憾的是法院没有去查明这点,但鉴于水利局作为赠予人和设计人的身份足以使其对本案负全部责任了,法院也就没有去进一步查明的必要了(也许水利局还没有向法院提供设计图纸)。
作者:温毅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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