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滑索致伤 游乐园应否担责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24日,刘某及家属到某游乐园游玩,刘某在依次参与了“太空飞碟” 、“冲浪者”等游玩项目后,便进行“滑索”游玩项目。但刘某在进行该项目自上而下滑落至终点时,脚面接触防护垫,造成左脚踝骨折。游乐园工作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刘某送往医院,诊断刘某为左内外踝骨折。事后,刘某将某游乐园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2016年1月19日,经一审法院五莲县人民法院委托,日照莲医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第十级伤残。
庭审期间,该游乐园主张其提交的《滑索验收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合格,游乐园也安排人员在该项目的起点和终点监护使用,并且在入口处设有“警示牌”,也有工作人员帮忙佩戴用具并讲解动作要领,因此游乐园已经达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无重大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综合考虑游乐园及刘某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该游乐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为查明损失的80%,刘某承担20%的过错责任,游乐园赔偿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67 326.48元。游乐园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根据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滑索”项目属于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和安全防护措施。滑索的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才能上岗。
本案中游乐园提交的《滑索验收检验报告》虽显示检验结论为合格,但作为滑索设施重要项目的阻尼装置却未设置,安全距离一项也显示不合格,同时相关作业人员亦未取得上岗资格证或经过专业培训,而上述因素正是导致本次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游乐园关于其已经达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刘某系成年人,应当对自身的情况和该项目所存在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知,在游玩的过程中应时刻保持警惕心理,谨慎参与相关项目。刘某未能尽到小心谨慎的自我保护义务,对事故后果的产生也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游乐园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综合案情,作出了如上判决。
作者: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娜 王建秀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