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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 诉讼赔偿专栏

公交急刹致老人受伤如何赔偿

日期:2016-09-2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72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交急刹致老人受伤如何赔偿?

乘坐公交车环保方便,而且具有价格上的优势,是很多老年人出行的首选。但如果公交在行车过程中急刹致老人受伤,该如何赔偿?

案例一:

2015年8月2日,81岁高龄的周老伯乘坐的公交车经过某个路口时,对面突然逆向驶来一辆拖拉机。为避免相撞,公交车司机一个急刹车,当时已站立在后门处准备下车的周老伯猝不及防,身体左侧猛地撞在了后门边的扶手上,一下子疼得无法站立。后周老伯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先后住院两次共计18天,出院诊断分别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创伤性气胸、左侧胸腔积液、创伤性皮下气肿等。

因双方就损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周老伯基于运输合同关系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车司机及公交公司赔偿其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58030.86元。

庭审中公交车司机辩称,自己是公交公司员工,发生事故时在履行职务,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交公司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认为周老伯在乘坐公交时应尽到相应注意义务,事发时周老伯是站立状态,造成受伤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法院认为:

原告周老伯与被告公交公司之间系客运合同关系。本案中被告公交车司机驾车承运旅客过程中,因突然刹车,造成被承运人周老伯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交车司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伤害,故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其雇主公交公司承担。

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原告周老伯在本案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或存在自身健康原因,故原告周老伯的损失应当全部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担。

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原告周老伯损失共计57638.53元。

案例二:

无独有偶,近日常熟法院还审结了一起同类型案件。该案中原告陈老太于2015年5月21日乘坐公交车途中因公交车急刹车而导致腰椎骨折,在医院治疗18天。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陈老太的伤情已构成八级伤残。

对于陈老太提出的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公交公司表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公交公司扣除已垫付的23096.22元外,还应赔偿陈老太损失共计206895.4元。


法官说法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客运合同关系中,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及其免责事由的适用,不仅限于正常购票乘车的旅客,也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公交车搭载乘客多、乘客个体情况不同、乘坐时间长且路线情况复杂,公交公司、驾驶员及乘客都应该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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