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可作为行使抵销权标的
——《合同法》第99条规定的可用于抵销的“债务”应指合法成立且尚未消灭的债务,包括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
标签:抵押|抵押权实现|诉讼时效|自然债务
案情简介:2002年,实业公司厂房和设备被法院依银行申请拍卖,食品公司竞拍取得厂房,但银行享有抵押权的设备因流拍而一直搁置。2005年,法院裁定将该设备以评估值420万余元抵债给银行。同年年底,食品公司将该设备作价80万元售卖他人以抵租金。2006年,银行起诉食品公司要求赔偿,食品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偿还自竞拍之日起的设备占用其厂房的租金,银行认为该租金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①食品公司未取得银行授权或征得其同意,私自将诉争设备变卖他人,侵害了银行对该设备享有的所有权,构成侵权,食品公司应按诉争设备变现参考价格赔偿银行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诉争设备自食品公司取得厂房所有权直至被食品公司处置前一直占用该厂房,食品公司有权获得相当于厂房租金的场地占用费的补偿。②因食品公司针对厂房占用费提起的反诉超过诉讼时效,故对该诉请应不予支持。但鉴于本诉中食品公司对银行负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食品公司可以行使抵销权。抵销之后,判决食品公司赔偿银行损失32万余元。
实务要点:《合同法》第99条规定的可用于抵销的“债务”应指合法成立且尚未消灭的债务,只要满足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已届清偿期,且不属于依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均可列入允许行使抵销权的债务范围,包括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
案例索引:福建福州中院(2007)榕民初字第575号“某银行与某食品公司借款纠纷案”,见《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销权》(黄勤武,福建福州中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地方法院案件解析》(201003/43:197);另见《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行使抵销权》(黄勤武),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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