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法官谈案

抵押权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日期:2016-04-07 来源:网络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478次 [字体: ] 背景色:        

抵押权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人有权在被担保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主债权诉讼时效未完成或届满,抵押权不消灭。

标签:抵押|抵押权实现|主债权诉讼时效

案情简介:1996年,实业公司向银行抵押借款。2001年3月31日,借款期满,2005年,银行起诉。期间,银行虽不间断主张贷款债权,但未要求实现抵押权,实业公司据此认为:抵押期间为法定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故本案抵押权消灭。

法院认为: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担保权人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表明只要诉讼时效没有届满或完成,法院就应支持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诉讼请求。②因本案债权人行使诉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债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

实务要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担保权人在担保物权所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表明只要诉讼时效没有届满或完成,法院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诉讼请求就理应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28号“某银行与某百货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抵押权行使的范围及其诉讼时效——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与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百货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陆氏实业(武汉)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审判长付金联,代理审判员王涛、李相波),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与借贷担保卷(6)》(2012:483)。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