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丧失性功能,妻子可诉请侵权第三人损害赔偿
——夫妻一方因第三人侵权丧失性功能,夫妻另一方以第三人侵害其权利,要求获得精神损害抚慰赔偿的,应予支持。
标签:侵权|人格权|性功能丧失
案情简介:2011年,生效判决判令邓某赔偿谢某医疗费等侵权损害赔偿费用27万余元。同年,谢某申请司法鉴定,结论显示谢某损伤情况对性生活有影响。谢某妻子李某据此诉请邓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法院认为:①李某作为已婚妇女,与丈夫正常的性行为系其应有权利,且该权利属人格权范畴。本案中鉴定结论可证实李某该权利受到侵害,李某作为赔偿权利人有权提起损害赔偿之诉。②至于李某遭受人格权损害的严重程度,该权利损害后果虽无具体量化标准,但性行为权利对已婚妇女重要性无需证明。李某此项权利受损,应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的“严重后果”,李某有权获得赔偿。判决邓某赔偿李某1万元。
实务要点:夫妻一方因第三人侵权丧失性功能,夫妻另一方以第三人侵害其自身权利,要求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的“严重后果”,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湖南郴州中院(2013)郴民一终字第532号“李某与邓某等损害赔偿纠纷案”,见《对致丈夫丧失性能力是否侵犯其妻人格权的认定》(陈建华),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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