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三:乘坐出租车遇事故致使牙损伤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
【案例】12月20日20时许,孙先生乘坐刘海驾驶的相约汽车公司的出租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怀柔区右堤路时,该车前部与一辆小货车前部相撞,致使孙先生受伤。经诊断为鼻外伤、牙外伤、面部外伤。为此,孙先生支付医疗费1755元,并有交通费、出租车承包费损失、误工费等损失。经认定:在该事故中刘海无责任。刘海是相约汽车公司雇员。后孙先生将汽车公司和刘海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索赔。
【法官析法】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案例中,孙先生在乘坐被告相约汽车公司的出租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受伤,其因伤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汽车公司应予赔偿。司机刘海是相约汽车公司的雇员,且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应该由汽车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海不承担赔偿责任。孙先生可以要求汽车公司赔偿其医药费、交通费、出租车承包费损失、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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