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打伤人 刑拘赔偿悔莫及
12月9日,辉县市高庄乡村民李某将赔偿款6017.85元交到辉县市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高富臣的手中时流下了后悔的泪水,并深情地对主审法官说:“我是法盲,通过此案深深地教育了我,今后,我要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辉县市高庄乡村民赵某与李某两家本是关系非常和睦的东西院邻居,后因出路问题两家发生纠纷,本应互谅互让协商解决或通过相关部门处理,相反,2014年4月1日10时许,因被告等人在原被告胡同出路上砌墙,原告上前制止,原被告双方发生争吵,矛盾再次升级,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致原告受伤,原告被送至辉县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4241.85元。2014年4月28日,辉县市公安局鉴定原告伤情为轻微伤。2015年1月27日,辉县市公安局对被告李某作出了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4月,原告将被告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案件经调解未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身体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较少的收入。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出路纠纷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事实清楚,有辉县市公安局对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辉县市公安局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为证,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伤住院所造成的损失,故对被告辩称不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范围为:1、医疗费4241.85元;2、误工费,原告住院10天,按每天69.59元计算,共计695.9元;3、护理费,原告住院10天,原告病情需一人护理,按每天78.01元计算,共计780.1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0天,按每天15元计算,共计150元;6、交通费300元,原告要求略高,法院酌定支持150元;以上费用共计6017.85元。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抚慰金3832.15元的诉求,因原告伤情为轻微伤,其主张的该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高富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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