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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 诉讼赔偿专栏

小学生暑假水塘边玩耍溺水身亡谁之责

日期:2015-12-3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42次 [字体: ] 背景色:        

小学生暑假水塘边玩耍溺水身亡谁之责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26日14时许,濮阳县庆祖镇某小学五年级学生逯某在其学校南面的水塘边玩耍,一时不慎,失足跌入水塘,导致溺水身亡。该水塘位于该村东头,是2001年该村村委会在对其小学重建时,因地势低洼,雇佣人员用推土机从旁边土地上取土形成的深坑。之后由于雨水常年累积,形成积水塘。该积水塘周围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了小学生逯某在玩耍时不慎坠入水塘,溺水身亡的严重后果。于是逯某父母将村委会及其小学告上法庭。

【裁判结果】

2015年7月20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作为逯某的法定监护人,由于疏忽使其子逯某脱离监管,导致其溺水身亡,应负主要责任。该村委会及其小学对该积水塘疏于管理,也未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该积水塘对原告之子溺水身亡负有次要责任。

判决被告该村村委会及其小学各赔偿原告逯某父母丧葬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21848.58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村委会为重建本村小学取土建房形成的水坑,在假期期间小学生下水玩耍溺水身亡,村委会及小学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学生逯某死亡之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系其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尽心尽力保护好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原告由于疏忽使其子逯某脱离监管,导致溺水身亡,二原告应负主要责任。其村委会重建小学后,对取土形成的积水塘未作出处置,也未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该积水塘疏于管理,对原告之子溺水身亡亦负有一定的责任。

假期,本来是孩子们难得的快乐时光,却成了溺水身亡的高发期,看到活蹦乱跳的少年儿童转眼间被夺去了生命,实在是痛心。法官提醒各位家长在学生假期时更要注意看管好自己的小孩,负起监护责任,防止小孩私自进入危险水域游泳、戏水。切实培养孩子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完善社会安全教育与管理机制,只有整个社会都积极参与,这样的悲剧才能从根本上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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