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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

陈某某诉莫宝兰、莫兴明、邹丽丽侵犯健康权、名誉权纠纷案

日期:2015-12-11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01次 [字体: ] 背景色:        

陈某某诉莫宝兰、莫兴明、邹丽丽侵犯健康权、名誉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5期

裁判要旨: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行为人以未成年人违法为由对其作出侮辱行为,该行为对未成年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属于名誉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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