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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

教授野外科考遇车祸 状告课题发起人索赔偿

日期:2015-12-04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74次 [字体: ] 背景色:        

教授野外科考遇车祸 状告课题发起人索赔偿

作者:唐兴华

朴教授系某高校生命科学院的教授,2012年参加了由中科院发起,中科院植物研究所具体承办的一项针对草原退牧还草效果评价的一个课题组,承担部分野外考察与科研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是草原野外植被调查与植物鉴定,中科院植物研究所曾向朴教授发放聘书,该聘书落款处打印有中科院植研所植被与环境变化国家重点实验室字样。在课题负责人处,有“倪某”手写签字。事发时,倪某确实负责该课题,但倪某的人事关系已经不在中科院植物研究所。科研考察开始前,因野外考察具有一定的危险,中科院植物研究所的工作人员为朴教授购买了人身意外险。一日,朴教授在乘坐一辆越野车外出时,突遇车祸,造成朴教授重伤入院,事发时,司机系中科院植物研究所员工。治疗完毕后,朴教授与中科院植物研究所商讨赔偿事宜未果,一纸诉状将中科院植物研究所告上法庭,索赔金额达5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课题的承担单位为中科院植研所,课题组向朴教授发出聘书,应认定朴教授与中科院植研所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本案朴教授在参加调研课题的野外调查活动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中科院植研所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中科院植物研究所赔偿朴教授各项费用合计四十余万元。

判决后,中科院植物研究所认为朴教授并非从事其单位的雇佣活动导致损害,故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据此,在双方并未订立劳动合同而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一方从事另一方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具体到本案中,涉案课题为中科院植研所所有,作为课题的管理人,其指派相关工作人员负责管理课题,中科院植研所的相关工作人员以中科院植研所的名义聘用朴教授作为课题研究人员的行为应视为中科院植研所的行为,中科院植研所内部的管理是否规范,并不影响该聘用行为的性质。因涉案课题需要从业人员进行野外调查,有野外调查,必然发生人员的身体活动,而中科院植研所并未对各课题参与人的工作作出明确的区分和规定,也未明确规定工作的时间,事故发生当天中科院植研所的工作人员驾车载有朴教授等人的交通活动,可以认定为野外调查活动的组成部分,故朴教授乘坐中科院植研所的工作人员驾驶车辆的行为不能排除在“从事中科院植研所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务活动”之外,原审法院认定朴教授的行为是从事雇佣活动,认定事实正确。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中科院植物研究所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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