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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

存单被冒领 诉银行赔偿案

日期:2015-12-04 来源: 作者: 阅读:46次 [字体: ] 背景色:        

存单被冒领 诉银行赔偿案

作者:杨清惠

“家里被盗,身份证丢了,当时不知道存单也丢了,存单到期后想要支取了,发现找不到存单,到了银行才知道存单已经被冒领。存单支取时,我不在国内!”储户叶某说到。

上诉人席上的银行也感觉很冤“存单支取时,取款人需要提供身份证、存单、支取密码,取款人三样都具备,银行支取行为没有过错。”

  2014年12月9日上午,叶某与某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上诉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09年3月,叶某的母亲到某银行,为叶某申请开立存期为3年的存单。2010年11月3日,该存单被提前支取,在《个人业务交易单》上,“客户(代理人)签字”处显示为“叶某”。支取中,银行通过人民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对了取款人提交的身份证件,系统显示核对结果为:公民身份号码与姓名一致,且存在照片。

叶某表示2010年10月份家中被盗,叶某及其父亲身份证丢失,但是当时并未关注涉案存单是否丢失。2012年,存单到期后,叶某准备支取时,发现存单丢失,后去银行,发现存单已被支取。叶某与银行交涉未果,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全部损失。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调取了叶某的出入境记录,记录显示叶某于2009年12月28日出境前往日本,直至2011年8月25日入境。叶某也表示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与存单密码有关联。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叶某与银行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依约支付相应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叶某负有妥善保管存单和密码的义务。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叶某于2010年11月3日当天并不在国内,故当日发生的取款行为并非其本人所为,银行对此并未核查发现,未留存取款行为人的身份证件,而是按照储户本人取款的方式办理了支取业务,对损失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叶某作为储户,并未妥善保管存单以及身份证,致使存款安全受到巨大威胁,其应对损失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同时,在叶某未举证证明银行对密码泄露负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于取款密码系由叶某自行设定和保管,故认定密码泄露应属叶某自身过失所致。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叶某及银行对合同义务的违反程度,酌定叶某承担70%的责任、银行承担30%的责任。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银行认为金融机构对于提前支取款项须审查的要素为:身份证、存单及密码。三者合一确认无误为支取款项的唯一条件,至于人证是否合一,银行并不具备核查人证合一的专业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自叶某办理存单之日,银行与叶某之间形成储蓄存款法律关系,在建立合同关系后,银行明确告知叶某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存单和密码,如身份证件、存单或密码丢失,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如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止付手续,但事实上,叶某自称身份证件丢失后,其并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放任法律风险的产生。因此,叶某身份证件丢后产生的全部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应由其个人全部承担。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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