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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

六万元买上学名额 竹篮打水一场空

日期:2015-12-04 来源: 作者: 阅读:6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六万元买上学名额 竹篮打水一场空

作者:黄丽

近年来,随着北京小升初政策不断收紧,原来活跃在社会上以各种名义买卖升学名额的个人和组织难以再进行暗箱操作,有关代办此类业务的纠纷随着增多。近日,我院受理了一起马某诉李某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双方争议就在于马某委托李某办理其女儿小升初而向李某支付的6万元是否应当返还。

2011年5月18日,马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某账户汇入人民币6万元。庭审中,马某主张该笔款项系委托李某为其女儿办理2011年9月的小学升初中入学事宜所用,但李某实际并未完成委托事项,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应当解除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李某应当返还已收取的款项。李某则认可该笔款项系用于马某的女儿上学事宜,但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该笔款项系马某对其赠与,不存在返还事宜,且其在为马某之女办理入学事宜时已有所花销,但其未就此主张提交相应证据。庭审中,马某自述其女儿在2011年9月并未入学,后实际于2012年9月入学,但该入学与李某无关。李某则对此表示不知情。经查,马某和李某之间就办理马某之女入学事宜未有相关书面约定。

马某一审中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并要求李某向马某返还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李某认为,李某为马某女儿办理小升初入学事宜属于朋友间的友情互助性质,并非其接受马某6万元办事费用的对等义务,在该事件中李某并未接受马某支付的任何报酬,双方之间并未形成双务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该6万元系马某赠予李某的,双方之间形成赠予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马某和李某均认可,马某委托李某办理其女入学事宜,并为此向李某支付6万元,故双方之间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就6万元款项的性质一节,马某主张系其支付的办事费用,李某主张系赠与,而在马某否认涉案6万元系赠予的情况下,李某并未就其主张向法院提举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并且在诉讼中,李某亦认可马某向其转账的6万元中包含了部分办事费用,故法院对李某关于涉案款项系赠予性质,其与马某之间形成赠予合同关系的意见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马某作为委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就委托事项,马某已向李某支付6万元作为预付费用,现委托事项未完成,李某作为受托人可以扣除实际支出的费用后,将剩余款项返还马某。就费用支出一节,李某未能提举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决解除了李某与马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判决李某向马某返还6万元。

法院也提醒各位为孩子上学问题苦恼的家长,对于孩子上学问题应当保持冷静,按照规章办事。不要轻信社会上标榜自己能够不受政策约束、办理上学名额的个人和组织,不要轻易向该类人员提供钱财,以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如果发生财产损失,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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