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就餐丢车 宾馆应否担责
作者:淇县人民法院 马俊岭
案情:张某到A宾馆就餐,将驾驶的一辆轿车停放在宾馆后院的空地上。就餐结束后,发现该车辆丢失,双方对宾馆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无法达成一致,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宾馆赔偿保险公司对车辆免责部分,以及车辆的购置税、保险费、车上物品等22万元。经查,A宾馆后院场地与另一家单位共同使用,归另一家单位所有,虽可供就餐客人停车,但不发停车牌或收取费用。宾馆仅在门口设置保安,负责维持秩序,指挥车辆停放。张某就餐时径行将车辆开进后院停放,未向保安询问停车事宜。法院最后判决宾馆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身具有有过错,承担30%的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宾馆应否对就餐客人停放的车辆丢失承担赔偿责任?围绕争议焦点,实践中有三种做法:一是宾馆承担全部责任。宾馆与客人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宾馆支付的场地维护费和保安费包含在餐费和住宿费中,这笔费用实际上是就餐客人变相支付的。因此,该车辆保管合同是有偿保管合同,保管人应承担车辆丢失的赔偿责任。二是宾馆承担部分责任。宾馆负有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客人到宾馆就餐,双方就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停车服务是就餐服务合同的延伸,看管好客人车辆是宾馆的附随义务,同时也是行业惯例。同时,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使他人在公共场所中的人身、财产免受损害。三是宾馆不承担责任。宾馆与客人之间只构成场地借用(租赁)合同关系,宾馆就餐服务合同中附随义务仅限于随身物品,不能延伸到车辆等大件物品,否则就超出了经营者的能力范围。另外宾馆不是停车场地的所有人,不享有完全控制权,不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以上三种意见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保管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提供免费停车服务的宾馆承担部分责任已成为倾向性的观点。具体的责任分配,由法官根据公平原则,从平衡利益、化解矛盾的角度进行自由裁量。下面笔者就宾馆承担部分责任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探讨。
一、宾馆免责的主张不合理
一是从车辆停放行为中的心里预期来看,客人有理由相信宾馆对其后院的停车场享有使用权并能妥善看管好车辆,客人到宾馆就餐或住宿,没有必要调查宾馆对其后院是否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只要依据宾馆工作人员的指示停放车辆即可。同时,如果该后院场地作为到宾馆就餐停车的场地已成为“共识”,在宾馆工作人员默许的情况下,只要没有第三方予以制止,客人就有理由相信宾馆是该场地的管理人,这种合理信赖应得到法律保护。在实践中,是否存在信赖,需要法官依据具体情形判断,对于盲目的信赖,法院是拒绝提供保护的。二是从风险化解的角度看,经营者获得超额利润理应承担不可预见的风险。一方面宾馆往往能以很小的成本就能避免客人的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另一方面,宾馆对周围治安信息掌握充分,对危险的防范也较顾客有优势。如果法院判决宾馆不承担责任,则完全有悖于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和期待,长此以往,只会阻碍交易。
二、宾馆具有看管车辆的法定义务
以公平正义作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就理念而言,固属无误,但就现行法的适用而言,未能落实于请求权基础上法律构成要件的涵摄,容易流于空泛。因此,应从具体的实体法规范中探寻宾馆具有看管车辆的法定义务。
一是在侵权责任法方面。《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是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规定。所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指侵权人未尽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或基于合同、习惯等产生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依法承担的关心、照顾、保护等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违法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可分为场所责任和组织者责任,本案属于场所责任,即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受害人遭受损害的,而应承担的责任。管理人不仅包括所有者还包括使用者和占有者,本案中宾馆后院的空地虽不归宾馆所有,但只要为宾馆使用或占有,宾馆即使该场所的管理人。在责任承担方面,车辆被盗,属于第三人侵权,宾馆只需承担补充责任。
二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在宾馆接受服务,显然符合上述规定中所要求的情形。但也有人认为,上述两条规定只应适用于消费者的利益受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直接侵权的情形,只有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与造成的侵权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经营者才担责。就车辆被盗而言,消费者的损失与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之间有了介入因素,因此就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有经营者未尽到必要保障义务时,才承担责任。但是对于宾馆而言,防止车辆被盗也是其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三、宾馆具有看管车辆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有三种:一是基于法律明文规定;二是基于当事人约定;三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合同解释。作为经营主体的宾馆,以最大限度的获取经济利益为根本目的,而获得更多经济利益的基本手段是提高服务品质,提供免费停车服务是招徕客人的手段,当然也是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宾馆以提供免费停车服务来招徕消费者,同消费者缔结服务合同,看管车辆可视为双方的一种默示约定,符合附随义务发生原因的第二项。
本案中张某未将车辆交付宾馆保安的实际控制下,保安也没有保管该车辆的意思表示,所以双方不构成保管合同。宾馆为客人提供了停车场地,无论该场地是专用场地还是公共场地,都产生车辆看管的附随义务。只不过提供了公用场地的,宾馆应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只对自己的重大过失负责。
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时,法院通常允许受害人即消费者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请求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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