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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

30平米房归属权起纠纷 妹妹状告兄嫂讨要房产

日期:2015-11-18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67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记者崔艳红 【来源】山东商报 

一边是在房屋中居住了25年的哥嫂,一边是手握房产证的妹妹,因为一套30多平米的房屋归属权问题,兄妹对簿公堂。

近日,天桥区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最终将房屋判给了手握房产证的妹妹,判决哥嫂在该判决生效后30日内腾房。

原告张春(化名)称,被告张成(化名)是自己的哥哥,张春于2001年6月23日参加房改取得济南市天桥区前陈家楼某号楼某单元某号房屋的产权,该房屋建筑面积37.32平方米。被告张成夫妻一直占用该房屋,拒不搬出。现张春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成夫妻腾出该房屋。

被告张成辩称,济南市天桥区前陈家楼某号楼某单元某室自1987年即由他们居住至今。1986年4月,张成签订回迁安置协议书,1987年6月张成迁入涉案房屋,由两被告出钱,将房租交给父亲,再由父亲交给房管局,他与妻子在此居住已有25年。张春2001年参加房改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他们夫妻从来不知道,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天桥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春与张成是兄妹关系,其父母所居住的济南市前陈家楼的四间公房于1985年拆迁,回迁后安置了两套房屋,一套是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前陈家楼某号某室,现由其父居住,另一套即本案所争议的坐落于天桥区前陈家楼某号楼某单元某号房屋。2001年5月8日,原告张春向济南市天桥区房管局递交了济南市房改购房产权登记申请书,申请购买涉案房屋,并于2001年6月23日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

天桥区法院认为,《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原告张春名下,遂判决被告张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涉案房屋腾交给原告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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