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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 诉讼赔偿专栏

伙同他人在加油站销售劣质汽油并收受他人好处费的行为的认定

日期:2015-11-22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网络 阅读:97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马锐红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某某于1995年7月与河南省石油总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2011年6月,宋某某被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聘为该公司第二经营部公交加油站站长。2014年1月29日,陈某某(已判决)与宋某某预谋后,由陈某某从一私人储油点以6400元/吨的价格购进27吨多(约合36477升)劣质汽油。2014年1月29日晚11时许,陈某某驾驶装有劣质汽油的油罐车来到宋某某任站长的加油站,二人合伙将该站93号汽油储油罐内符合国家标准的14000升汽油抽出装入陈某某驾驶的油罐车内后,向该储油罐内注入陈某某所购劣质汽油14000升,陈某某当场给宋某某5000元“好处费”。后陈某某将从该加油站置换出的符合国家标准的14000升汽油运至他处,准备与剩余劣质油混合出售但案发。经查,2014年1月30日7时15分15秒,储油罐内混合后的93号汽油开始对外销售,截止2014年2月5日11时58分18秒,该加油站共销售混合后的93号汽油30870.33升,销售额为229989元,造成在该站加入混合后的93号汽油的大量车辆损坏或发生故障。经国家车用乙醇汽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混合后的93号汽油所检项目中硫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不符合GB18351-2013标准。

同时查明,原河南省石油总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为国有公司,后根据1998年5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石油公司划转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河南省石油总公司及其下属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划转至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08年7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河南石油总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2000年2月28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独家发起方式设立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焦点】

对本案被告人宋某某行为性质的认定,关键在于对宋某某的身份的认定,即宋某某被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聘为加油站站长,其身份是否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在此基础上,合议庭对宋某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产生了三种意见:贪污罪、受贿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聘任,担任该公司公交加油站站长,并非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被告人宋某某与同案犯陈某某预谋以及实施用劣质油置换符合国家标准的93号国标油的整个过程中,被告人宋某某从中可能获取以及最终获取的是5000元好处费,不具有非法占有14000升93号国标油的故意。被告人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陈某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劣质油提供了条件,与陈某某共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贪污罪罪名不当。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宋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对被告人宋某某非法所得的5000元予以追缴。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焦点在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合议庭对此产生分歧,继而对被告人是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还是销售伪劣产品罪产生争议。由于被告人宋某某是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聘任担任加油站站长的,因此,要确定宋某某的身份,关键就在于区分刑法“委派”和本案“聘任”的关系。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委派,即委任、派遣,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凡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即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从该规定的字面理解可知,委派是在公司或组织内部使用,在形式上可表述为“自上而下”或者“由内而外”对属于本公司或组织的人员进行工作岗位的调动。而聘任,从字面上理解即聘请任职,在形式上可表述为“由外而内”对不属于本公司或组织的人员进行工作岗位的安排。

具体到本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国有公司和国家控股公司)独家发起设立的控股公司,其实际控制人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因此,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性质上是国有控股公司。被告人宋某某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聘任担任该公司加油站站长职务,从职务上讲其在国有控股公司中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但其获得该工作的途径是经聘任而非由上级国有公司派遣,因此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被告人宋某某利用工作便利为陈某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汽油提供了条件,应认定二人的行为共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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