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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 诉讼赔偿专栏

超市电梯骤停致摔伤应由谁来赔偿

日期:2015-11-24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张宁婷 周小舟 阅读:129次 [字体: ] 背景色:        

因超市扶梯突然停止,导致一名老太摔伤。是超市没有尽到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还是老太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近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年过古稀的陆老太身子还算硬朗,2014年9月21日,陆老太听说无锡某大型超市正在举办商品打折促销活动,她第一时间便赶到了超市,准备大肆采购一番。到达超市后,陆老太发现因为打折活动的关系,超市里人山人海,大家都在热情高涨的挑选着商品,她只能在人流中艰难的前行。

在搭乘手扶电梯时,有一名顾客突然摔倒了,导致电梯上出现了一些混乱。为了避免发生踩踏事故,超市员工在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措施关停了手扶电梯。原本是想避免事故的发生,没想到却导致了另一起事故。在手扶梯上的陆老太原本好好地站着,然而电梯突然停下让她始料未及,一时没抓紧扶手便从电梯跌落,并被其他不明就里的顾客挤压而受伤,陆老太顿时疼的站不起来。随后,陆老太被立即送至无锡市中医医院治疗。经鉴定,其损伤评定为十级。

陆老太出院后随即向超市索要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42298.8元,但双方意见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因此成讼。

在法庭上,原告陆老太认为事故发生过程中,其本身没有过错,超市方作为商场管理者在举行优惠活动时,应当预见到有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对于人流的分流及管理应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电梯有顾客摔倒的情况下,也应采取合理的措施。陆老太的受伤,全是由于被告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严格管理义务所致,所以,被告超市应承担陆老太的全部损失。

被告超市则认为,电梯骤停是因为有顾客摔倒在电梯上,为避免踩踏事故发生,所以其才采取紧急措施将电梯停下。陆老太作为成年人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以超市只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超市在举办促销活动时,应当预见到因客流量大有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对人员分流应采取合理的引导措施,在电梯上有顾客摔倒的情况下,应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避免损伤进一步扩大。超市未尽到上述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陆老太受伤,陆老太作为普通消费者对可能产生的风险不负有预见义务,其自身没有过错,故超市应对陆老太的损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超市应赔偿陆老太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229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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