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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特许经营律师 >> 案例评析

特许经营委员会主任王贝贝律师团队成功案例3

日期:2015-11-14 来源: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盈科律师 阅读:133次 [字体: ] 背景色:        

委托人:赵某某

委托事项:诉杭州某美容医院侵犯人格权

受理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胜诉

承办部门: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主办律师:王贝贝律师

承办律师:柴敏律师

一 、 基本案情

杭州某美容医院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赵某允许在其主办的杂志、宣传册上使用赵某照片,极易使读者误以为赵某为其做代言,侵犯了赵某的肖像权、名誉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 、 代理意见

原告系中国社会界名人、殿堂级演员、表演艺术家,在全球华人社会有广泛知名度,作为一位公众人物,且为国内多家知名产品的商业代言人,其本人肖像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

杭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是一家以营利为目的的整形机构,其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主办的整形宣传期刊《美肤达人》(见证据2)上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了原告的图片,并在图片旁边配有“爱贝芙:好莱坞抗衰老奢侈品功效:除皱、塑形”的广告词。不仅如此,被告还在列举使用该产品的明星代表时,赫然写上原告的姓名。被告的行为,不仅仅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更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安贝芙是一项整形产品,被告将原告作为使用该产品的明星代表,这与事实严重不符,原告从未使用过该整形产品。被告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将原告与整形联系在一起,会让大众质疑原告的保养之道,认为原告的不老美誉仅是依靠整形,极大地降低了大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影响原告作为知名演员、商业代言人的形象,让原告遭受到物质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另外,被告杭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还在其主办的整形宣传杂志《YESTAR 艺星》(见证据3)上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并在肖像旁边配有“开创中国医学美容新篇章”的宣传词。该宣传杂志第7—8页(见证据3)内容均是关于被告医院的简介,包括被告的整形专家团队、整形仪器设备、整形基地、服务等。被告别有用心的将配有赵雅芝肖像的图片用在此处,极有可能会让公众产生误解,误认为原告是杭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的代言人。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肖像进行宣传广告,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

三 、 代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一家美容整形医院,其主办的美容整形杂志系为了该院的经营为设立,该杂志上发布的相关文章及照片系为医院本身做广告,故被告在使用他人肖像为本医院做推广时应当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被告的行为极易使读者误以为原告为被告做代言,侵犯了赵某某的肖像权、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判定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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