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5日8时,原告王某乘坐被告五莲交运公司的客车前住山东省五莲县于里镇,途经原五莲县中至镇路段时与齐某驾驶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等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当即被送到五莲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32200元。2012年4月15日出院,出院医嘱建休二个月,经鉴定,原告王某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原告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五莲交运公司给付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322100元以及精神抚损害慰金20万元。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乘坐被告的运输车辆前往某地,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是客运合同法律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原告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被告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原、被告间形成的是客运合同关系,原告受伤非被告侵权所致。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二百九十三条、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五莲交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3221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是一起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的诉讼。合同违约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基于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而提起的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侵权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基于对方当事人的损害行为而提起的要求对方承担侵权损害责任的诉讼。
本案中,原告王某是在乘坐被告的运输工具时,因发生交通事故致其人身、财产遭受到侵害。因此,王某可以选择按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违反的是安全运送之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等。同样,王某也可以选择按照《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规定,以客运公司侵害其人身权,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要求其承担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人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当事人应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中之一予以主张,而不能同时主张。
合同违约之诉与侵权责任之诉区别:1、合同具有相对性,如果提起合同违约之诉,就不能再起诉他人,而侵权之诉则可以,因为对方有过错;2、举证责任不同,因为合同之诉只要合同相对方违约,即便是因为第三方原因,只要举出对方违约情事,就可要求其承担责任;侵权不同,侵权之诉需要举证损害事实存在,对方过错,过错与侵权之间的因果关系;3、可选择的责任不同,违约不可诉精神抚慰金,仅限于实际损失;侵权则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即抚慰金;4、合同之诉,具有无因性,不考虑过错对于赔偿的折抵,而侵权之诉,对方过错,可以减轻另一方的责任,按照过错大小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可选择之诉的主动权,在于受损害方,这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依据,使受侵害的权利获得最大的维护。
本案中,原告方选择以合同之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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